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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營改增之后如何預繳、申報稅款

作者: 來源: 日期:2016/7/18 15:28:50 人氣:4944
            某建筑公司財務人員咨詢昆山代理記賬公司,該公司營改增之后,跨縣提供建筑服務,該如何預繳、申報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guī)定,從2016年5月1日開始,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根據(jù)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需要具體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開具《外出經(jīng)營稅收管理證明》
           跨縣(市、區(qū))從事建筑勞務,開具《外出經(jīng)營稅收管理證明》不僅是《稅務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也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應在跨縣(市、區(qū))建筑合同簽訂后30日內(nèi),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外出經(jīng)營稅收管理證明》,到建筑勞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驗登記并接受稅務管理。對于從地稅轉到國稅管理的“老項目”,5月1日后,公司也應盡快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外出經(jīng)營稅收管理證明》,到建筑勞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驗。《外出經(jīng)營稅收管理證明》是一個項目開具一張證明,開具后應當在30日內(nèi)到建筑勞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驗并接受稅務管理,否則開具的《外出經(jīng)營稅收管理證明》就會因為超期而失效,必須回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重新開具。
           二、區(qū)分納稅人類型
           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無論“老項目”選擇何種方式計稅,發(fā)票一定是由公司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領,由公司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如果公司屬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能領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無論是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三、確定計稅方法
           如果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的建筑工程“老項目”,需要分項目選擇確定計稅方法,形成正式的書面文件,向建筑勞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書面文件是接受建筑勞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項目稅收管理,預繳稅款的重要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四、理順總包、分包關系
           合法的分包有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兩種,但都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分包必須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三是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四是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任何轉包和非法分包,其支付的款項都不能作為分包款在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
           如果公司是建筑項目總承包人,需要建一份項目稅收預繳臺賬,將“老項目”所有已開票完稅的總包、分包情況列清楚,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fā)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nèi)容,尤其是對5月1日前已經(jīng)支付尚未扣除的分包款和分包發(fā)票,應當及時向建筑勞務所在地原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說明,予以鑒證,留存待抵。如果公司是分包人,只需要按規(guī)定預繳、申報稅款即可。
           五、備好預繳稅款需要報送的資料
           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要提供:《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公司是總包人,需要扣除分包款,還應當提供: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尚未扣除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做好以上幾件事情,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就可以在建筑服務所在地預繳稅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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